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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行驶中的车辆逐渐减速或停车,或使已经停驶的车辆保持静止状态的零部件组合,由控制装置、输出装置和制动器本身组成。
由驾驶员直接操纵向传输装置提供制动或控制所需能量的部件。这些能量可以是驾驶员的体力或来自驾驶员控制的其他能源,也可以是不同能量的组合。
产生与车辆运动趋势相反的力的部件,包括摩擦式制动器(制动力由车上具有相对运动的两个部件摩擦产生)、电力制动器、液力制动器等。
测量汽车在驻车制动状态下的制动力,并可结合整车质量评价驻车制动性能的仪器或测量装置,采用力传感器来测量汽车驻车制动时的制动力。
4.1 驻车制动应能使机动车即使在没有驾驶人的情况下,也能停在上、下坡道上。驾驶人应在座位上就可以实现驻车制动。
4.3 当采用制动检验台检验驻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时,机动车空载,使用驻车制动装置,驻车制动力的总和应大于等于该车在测试状态下整车重量的20%,但总质量为整备质量1.2倍以下的机动车应大于等于15%。
4.4 采用满载车辆,以30km/h的初速度进行动力断开的驻车试验,驻车制动作用期间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和停车前的瞬时减速度都不应小于1.5m/s2,作用在驻车制动控制装置上的力不应超过规定值。
4.6 驻车制动系应确保在车辆行驶时也能进行驻车制动,该要求可通过辅助控制装置利用全部或部分行车制动系来满足。
4.7 驻车操纵装置应有足够的储备行程,一般应在操纵装置全行程的三分之二以内产生规定的制动效能;驻车制动机构装有自动调节装置时允许在全行程的四分之三以内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驻车制动使用电子控制装置时,锁止装置应为纯机械装置,发生断电情况锁止装置应继续保持有效。
5.2.1 被检车辆正直居中行驶,各轴依次停放在轴(轮)重仪上,并按规定时间(不少于3s)停放,分别测出静态轮荷。
5.2.2 被检车辆正直居中行驶,将被测试车轮停放在滚筒上,变速器置于空挡,松开制动踏板;对于全时四驱车辆,非测试轮应处于附着系数符合要求的辅助自由滚筒组上,变速器置于空挡。
b) 操纵行程:应操纵全行程的三分之二以上,对于驻车制动机构装有自动调节装置的应操纵全行程的四分之三以上。
6.2 对于平行轴式电驱桥,应使车轮螺栓与反拖电机联结;对于半轴式电驱桥,应使用半轴或工装将半轴齿轮与反拖电机联结。
b) 操纵行程:应操纵全行程的三分之二以上,对于驻车制动机构装有自动调节装置的应操纵全行程的四分之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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